公司类别

1 公司类别

  1. 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登记
  2. 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登记
  3. 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登记
  4.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
  5. 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
  6. 外国(地区)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
  7.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
  8.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
  9. 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
  10. 个体工商户登记
  11. 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登记
  12. 企业集团登记

2 适合创业公司的类别

  1. 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登记
  2.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
  3. 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
  4. 个体工商户登记

3 详细信息如下

1. 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登记

条  件
1.   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
2.   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
3.   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
4.    有公司名称,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
5.    有公司住所

申请材料
1.   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企业设立登记(一照一码)申请书》(原件1份);
2.    经办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验原件);
3.    全体股东(发起人)签署的章程(原件1份);
4.    股东(发起人)的主体资格证明(复印件1份,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,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,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。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);
5.    法定代表人、执行董事/董事长、董事、监事、经理的任职文件(原件1份)及其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)(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;执行董事/董事长、董事、监事、经理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上需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);
6.    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,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(复印件1份,核对原件)(注: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,可无需提交;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);
7.    一人(自然人)独资有限公司应提交一人有限公司承诺书。

2.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

条  件
1.   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;
2.   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;
3.   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;
4.    有符合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;
5.   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。

申请材料
1.    投资人签字的《企业设立登记四证申请书》(原件1份);
2.    经办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验原件);
3.    投资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验原件);
4.    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企业须经批准的,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(原件1份)(注: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,可无需提交;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)。

3. 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

条  件
1.   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。合伙人为自然人的,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1.    有书面合伙协议;
1.    有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;
1.   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;
1.   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。

申请材料
1.  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《企业设立登记(一照一码)申请书》(原件1份);
2.    经办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验原件);
3.   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(复印件1份,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,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,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;合伙人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);
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书(原件1份);
4.    如合伙企业协议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,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(原件1份);
5.   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(原件1份)和委派代表的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,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,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;合伙人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);
6.    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。合伙人以实物、知识产权、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,经合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,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(原件1份);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的评估机构作价的,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(原件1份)(注: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,可无需提交;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);
7.    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,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,应提交相应证明(注: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,可无需提交;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)。

4. 个体工商户登记

条  件
1.   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、从事工商经营的;
2.    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。

申请材料
1.    经营者签署的《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(一照一码)申请书》(原件1份);
2.    经办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验原件);
3.    经营者的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验原件)【身份证、护照、通行证、军官证、退休证及其他能证明合法身份的证件;
香港居民提交永久性居民身份证、特区护照复印件(任选其一);澳门居民提交永久性居民身份证、特区护照复印件(任选其一);
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复印件(任选其一)】(注:只有港澳永久居民才能办理港澳个体户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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